【案例】陕西榆林承揽合同中合伙人受伤赔偿责任认定
【案例】陕西榆林承揽合同中合伙人受伤赔偿责任认定
被告井某将其位于米脂县城郊镇井家畔村的二层自建房以清包工方式(包工不包料)发包给被告白小某,被告白小某、张某与原告白庆某三人合伙负责建筑。被告杜某从事特种行业个体起重工作,并拥有吊车,具有特种设备作业资格证、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和机动车驾驶证。经协商被告白小某与被告杜某约定人民币800元,由被告杜某负责该建筑楼板、过梁等起重工作。
2015年10月9日8时许,被告杜某在作业过程中将原告白庆某与被告白小某在二层房内捆绑好的电葫芦起重至二楼顶部,起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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