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案例
解除合同通知书 致:xx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你方与我方于 2018年9 月 14日签订了尚志市金河湾项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合同约定由你方对我方开发的尚志市金河湾项目进行施工全过程监理。合同签订后,我方严格履行合同,但你方一直严重违约,致使我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现依据《民法典》第563条之规定行使解除权,解除与你方签订的尚志市金河湾项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该通知到达你方时解除合同立即生效。 根据《民法典》第558条之规定,合同解除后,你方应于 2021年3 月 25日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民法典》第55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第558条,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后合同义务,除根据诚信原则产生,也可能基于法律规定或者合同解释产生。 诚信原则是本条规定之后合同义务的法理基础。 后合同业务是债权债务终止后产生的法定义务为前提。 后合同义务产生的前提是存在一个有效的合同,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民法典》第557条第2款规定:“合同解除的
致:xx监理公司: 根据我公司与贵公司签订监理委托合同约定,贵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对工程进行监督的义务(包括实体监督、提供资料、配合建设过程的相关工作),贵公司理应按照《监理委托合同》《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效果规定定期向我公司汇报工作进展、提交相应监理资料,遗憾的是贵公司没有提交任何资料,同时对施工企业没有资料的行为视而不见。 目前项目没有任何施工资料及监理资料,监理是怎么监督的?如果材料没有进场合格证、没有经过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通知函 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我公司与贵公司于2021年5月5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合同第某某部分,专用条款约定“ ”。新因贵公司自身的原因,上述人员已自行全部撤离施工现场,工地安全质量安全体系已停止运行,基于上述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我公司决定: 一,解除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通知送达贵公司是解除合同已生效。 二,贵公司接到本通知后,必须在两天内停止工程施工。 三,已完工程量清点,机械,材料物件及人员现场撤离,施工技术资料移交和实物移交工作等,按合
北京建筑工程纠纷律师曹敏工程建设30年,造价师建造师监理师,专业超常规15801061959. 北京建筑工程律师,专业疑难复杂冤假错案纠纷律师 北京建筑工程律师曹敏工程建设二十年,造价师监理师建造师,懂专业律师,不按套路代理全国疑难复杂冤假错案纠纷律师15801061959.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57、项目经理签字盖章到底有没有效? 答:承包人的项目经理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从事的与其职务有关的在签证文件、结算报告上签字、加盖项目部公章或者收取工程款、购买建筑材料等行为,一般应认定为职务行为或构成表见代理,对承包人具有约束力,但施工合同另有约定或承包人有证据证明相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项目经理没有代理权的除外。项目经理从事的对外借款等与施工无直接关系的行为一般不认定为职务行为或表见代理,但借款人有证据证明项目经理有承包人授权的除外
苏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涉建工程中项目经理等对外从事买卖、租赁等民事行为的责任认定》(2009年7月29日) 58、对“项目经理”的认识 根据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是指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建筑施工企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上的代表人。项目经理是岗位职务,须持证上岗,它并不是企业擅自授予的一种称谓,而是有其特定法律含义的。项目经理是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是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在该工程项目上的延伸,其在该
项目经理在承担工程项目施工管理过程中,履行下列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企业的各项管理制度; (2)严格财经制度,加强财经管理,正确处理国家、企业与个人的利益关系; (3)执行项目承包合同中由项目经理负责履行的各项条款; (4)对工程项目施工进行有效控制,执行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实现安全、文明生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北京专业工程案件律师曹敏//项目经理在承担工程项目施工的管理过程中,应当按照建筑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与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项目承包合同,并在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范围内,行使以下管理权力: (1)组织项目管理班子; (2)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身份处理与其所承担工程项目有关的外部关系,受委托签署有关合同; (3)指挥工程项目建设的生产经营,活动调配并管理进入工程项目的人力、资金、物资、机械设备等生产要素; (4)选择施工作业队伍; (5)进行合理的经济分配; (6)
北京装饰装修工程纠纷律师曹敏//项目经理离职以后所从事民事行为的效力 项目经理离职以后,不论是原来系公司员工还是挂靠经营,项目经理均无权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活动,但其离职后从事的与工程相关的民事活动仍然有可能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具体为: (1)相对人不知道其离职,但有理由相信项目经理仍然代表公司,而离职后的项目经理继续以公司名义与相对人从事民事行为,则构成表见代理,相应责任同上下级行政隶属关系和挂靠经营中项目经理行为责任相同(建筑公司能举证证明相对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项目经理离职的除外) (2)相对人知道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