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广东省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受贿获刑
【案例】广东省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受贿获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对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原主任羽海生受贿案二审裁定书。羽海生被认定受贿财物共计人民币503万余元。法院查明,2010年至2017年,羽海生利用其担任珠海市房地产登记中心(后更名为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主任职务上的便利,为珠海市卡某某俊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某某俊公司”)、珠海市横某某琴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横某某琴公司”)、珠海市同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某公司”)、肖某源等多个单位和个人,在办理房地产抵押权登记、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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