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引用法律规定
《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律可以直接引用,但是可以作为说理用。宪法不能在裁判文书中直接引。
引用顺序:1、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司法解释;2、基本法律,其他律;3、实体法,程序法;
《最高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2009年11月4日起施行。
第一条、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应当依法引用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作为裁判依据。引用时应当准确完整写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名称、条款序号,需要引用具体整条引用。
第二条、并列引用多个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引用顺序如下:法律及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司法解释。同时引用两部以上法律的,应当先引用基本法律,后引用其他法律。引用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先引用实体法,后引用程序法。
第三条、刑事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或者司法解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裁判文书引用规范性法律文件,同时适用本规定第四条规定。
第四条、民事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或者司法解释。对于应当适用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直接引用。
第五条、行政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行政法规或者司法解释。
对于应当适用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公布的行政法规解释或者行政规章,可以直接引用。
第六条、于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之外的规范性文件,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经审查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可以作为裁判说理的依据。
第七条、人民法院制作裁判文书确需引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存在冲突,根据立法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无法选择适用的,应当依法提请有决定权的机关做出裁决,不得自行在裁判文书中认定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第八条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民事诉讼当事人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而是指:任何当事人的合法民事权益都一样的地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当事人损害他人的民事权益都一样的到法律的制裁,法律不因当事人的社会地位特殊而有所不同。
这并不意味着双方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完全相同,有些诉讼权利双方当事人是相同的,原告和被告都享有,如提供证据、申请回避等,有些则是相对应的,如原告享有起诉权,被告享有反诉权。同时,诉讼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他们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是平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