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律师提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反诉法律法规

发布时间:2023-03-31

《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四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二百三十二条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第二百三十三条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

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

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第二百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准许本诉原告撤诉的,应当对反诉继续审理被告申请撤回反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2019年《民事证据规定》

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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