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发布时间:2023-03-28

所谓民事诉讼权利,是指诉讼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实施一定诉讼行为的可能性。①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是指案件各方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地位平等,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是对等的。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平地有诉讼权利,任何一方不得享有比对方更优越或者更多的诉讼权利。

不论当事人的职业、社会地位、民族、国籍等的不同,也不论当事人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只要他们是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就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只有赋予双方当事人平等的权利、均等的机会,才能维护双方当事人平等地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平等,在民事诉讼中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双方当事人享有相同的诉讼权利。

如双方当事人都有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收集并提供证据,请求和解,进行辩论,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等权利。二是双方当事人享有对等的诉讼权利。某些诉讼权利分属于原告和被告各自享有,但又是相互对等的。通过双方当事人享有对等的诉讼权利,来达到诉讼权利的平等。例如,原告享有起诉权,被告享有答辩权;原告有权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有权反驳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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