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零六条(免责条款无效情形)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理解与适用:合同免责条款,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达成的免除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中的以下条款无效:
(1)免除承运人对旅客应当承担的法定责任;(2)降低《海商法》关于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中规定的承运人责任限额;(3)对《海商法》关于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中规定的举证责任作出相反的约定;(4)限制旅客提出赔偿请求的权利。
合同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条文参见《民用航空法》第130条;《保险法》第19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海商法》第12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