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工程质量纠纷律师曹敏电话15801061959/第五百一十七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享有债权的,为按份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标的

发布时间:2022-12-04

第五百一十七条 按份债权与按份债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享有债权的,为按份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

各自负担债务的,为按份债务。

按份债权人或者按份债务人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理解与适用

可分之债,是指在债的关系中,债权或者债务是可以分割的债。可分之债的性质为复数之债,且只是因为标的的同一而联系在一起,各债权或者债务并无共同目的,故各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发生的事项,原则上不对其他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产生效力。

债权或者债务是否可以分割的标准是:

1.债权或者债务的分割是否损害债的目的。分割不损害债的目的的,为可分给付;否则为不可分给付。

2,债权或者债务的分割是否在约定中子以禁止。

3.债权或者债务分割是否符合交易习惯和标的物的用途。比如钥匙与锁的关系,不能仅交付其一。
可分之债分为可分债权和可分债务。债权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享有债权的,为按份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负担债务的,为按份债务。

例如在建设工程质量纠纷案件中,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工程质量分别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就是按份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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