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律师曹敏//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一般应提交以下证据:

发布时间:2022-06-22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一般应提交以下证据:

1.证明当事人(原、被告及第三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营业执照、社团法人登记证。

(3)当事人名称在建设工程法律关系成立后有变更的,应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

2.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

(1)招投标文件;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增减工程量的补充合同或备忘录、现场工程签证单等。

3.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工程预、决算报告;

(2)支付工程款的付(收)款凭证;

(3)当事人对工程量、工程质量共同确认的证据,如工程签证、工程竣工验收凭证、结算凭证、质检报告。

4.提交诉讼请求的计算依据,如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及计算清单。

与举证有关的注意事项:

(1)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2)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应依法在举证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3)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4)在证据有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在举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5)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要自已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开庭时应提交证据原件、原物进行质证。

(6)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出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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