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诉讼权利、诉讼义务

发布时间:2022-06-07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履行的诉讼义务的规定。

【条文理解】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是统一的。只有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才能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包括:

(1)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2)申请回避的权利;

(3)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

(4)进行辩论的权利;

(5)请氷调解的权利;

(6)提起上诉的权利;

(7)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利;

(8)査阅并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

当事人的诉讼义务包括: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2)遵守诉讼秩序;

(3)履行发生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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