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的管辖

发布时间:2022-06-0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ニ十八条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但《民事安件案由规定》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共有9个四级案由,对这些纠纷是否属干专属管辖,较为统一的意见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适用一般合同管辖。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管辖原则

【裁判依据】

《民事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ニ)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12月23日)

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2.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相关的案由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参考依据】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X 2015年12月31日)

第九条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七个第四级案由: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

(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四)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五)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六)铁路修建合同纠纷;

(七)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3.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的其他情形

【参考依据】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エ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18年6月26日)

1.建设工程合同案件专属管辖如何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8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按照不动产专属管辖确定受诉法院,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律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白括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勘祭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尚未开工建设的建设工程施工合问纠纷,以及达成结算协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均适用专属管辖。

工程款债权转让的,债务人与受让人因债务履行发生纠纷的,由于该债权源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


4.管辖恒定的适用

【裁判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

12月23日)

第三十七条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

第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参考依据】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例会会议纪要》2015年4月30日)

二、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移送管辖的问题

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定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实践中导致一部分已经立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需要移送。

对于哪些案件需要移送,哪些案件不应移送?

会议认为,关于在办案件如何处理的问题:

首先,根据管辖恒定的原则,按照民诉法解释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管辖权确定后,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的不能改变管辖。但这里应当理解为地域管辖,而不包括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换言之,在管辖权确定后,如来当事人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影响到级别管辖或属于专属管辖的则可以以变管辖。根据前一问题所述,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辖确定后,只有影响级别管辖的可能改变管辖。

其次,如何理解管辖权已经确定。确定管辖权有三种情况:一是经法院审登后确有管辖权,当事人未提异议:二是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已被生效裁定驳回;三是应诉管辖,或默示协议管辖、拟定合意管辖、推定管辖,即没有管辖协议,但法院推定当事人之间形成管辖合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只要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法院有管辖权,即为管辖权已经确定。

综上,只要具备了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管辖不再变动,法院不得再将案件移送。但需要指出的是,上述三种情形下,仅是限制地域管辖的变动,而不影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变动,这一点前面已经说明。

第三,关于已经受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如何处理。由于这类纠纷本属于合同纠纷,不属于专属管辖范围,只是新的民诉法解释规定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赋予其不动产纠纷的性质,且民诉法解释从2015年2月4日颁布之日起实施,专属管辖属于法院必须主动审查的内容。因此,这一民事诉讼法解释新的规定不能具有溯及效力,否则会引起该类案件诉讼秩序的混乱,尤其是正在审理、进行审计鉴定的案件。

因此,凡是2015年2月4日前管辖权已经确定的案件不得再根据新的民诉法解释进行移送,应当继续审理。只有在立案审查期间以及管辖权异议审理期间,即正在审查立案以及立案后尚未开庭审理和正在审理的一、二审管辖异议案件才能适用民诉法解释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同时,需要指出的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在管辖权确定后,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虽然不影响案件的地域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对于外省移送过来的案件,受移送的法院应当审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上述情形。受移送的法院认为移送不当的,应当逐级与移送地法院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由省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5.法院主动审查专属管辖问题

【裁判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12月23日)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6.案件的移送

【裁判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12月23日)

第三十六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7.管辖争议的处理

【裁判依据】

《民事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

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X2020年12月23日)

第四十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的,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依照前款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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