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议制度

发布时间:2022-06-01

合议制度是指由3名以上的审判员(或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审判集体,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合议制度的组织形式是合议庭,合议制是相对于独任制而言的。合议庭由审判员或者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组成,由于不同审级的审判任务不同,合议庭的组成也有所区别。合议庭的组成人数至少3人,且必须是单数。合议庭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进行活动,所有成员平等。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多数人的意见为合议庭意见,少数人的竟见允许保留。合议制可以集思厂益,有利于发挥集体的智慧,弥补审判人员知识的不足,还可以防止审判人员的独断专行,保证公正审判。

议制适用于审理除简单的诉讼案件外的民事诉讼案件,包括一般、重大、疑难和复杂案件。

我国四级人民法院都能适用合议制,并且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只能活用合议制。合议制既适用于一审程序,也适用二审程序,特别程序中的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的非讼程序应当采用合议制。

案件法律咨询

疑难案件在线咨询,留下您的联系方式,我们会尽快回复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