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立法体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修改宪法,制定、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制定和修收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务委员会补充和修数;解释法律。
国务院
根据宪法和法,制定政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在不同上位法相抵触的前提下,可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史文化保护等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经济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
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准后生效。
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的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部门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社区的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限于城乡建的人民政府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
中央军事委员会
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在武装力量内部实施。
中央军事委员会各总部、军兵种、军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根据法律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军事法规、决定、命令,在其权限范围内制定军事规章。
国家监察委员会
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监察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
注:
1.法的效力等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性法规>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的规章。(>表示效力高于)
2.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司法解释与被解释的有关法律规定一并作为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处理案件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