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诉讼当事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条文注释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范围。民事诉讼当事人,是指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法院对特定的民事争议行使裁判权的人及其相对人。民事诉讼当事人应具有以下三个特征:第一,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第二,与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有直接的或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第三,受人民法院裁判的约束。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法人是指依法成立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其他组织是指依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法人和其他组织如何实施诉讼。由于法人和其他组织是法律拟制的主体,它们本身并不能像自然人一样进行民事诉讼,所以法律规定,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代表其进行具体的诉讼行为,该行为后果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约束力。
送联法规
《民诉法解释》第50~58、62、67~6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