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的规定
《民法典》第147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本条是关于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的规定。
所谓基于重大误解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一方因自己的过错而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发生重大误解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效力属于可撤销而不是无效,原理在于,该行为发生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影响他人利益与公共秩序无关,将撤销权给予表一人,由表一人决定是否行使撤销权表一人不行使的受到损害的,也仅仅是表意人自己,更何况重大误解的原因并不是别人造成的,而是自己的过失造成的。
根据本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条件如下:
(一)意思表示,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如果误解不是重大的法律,不允许行为人基于该误解行使撤销权。
(二)表意人因重大误解做出了意思表示。
(三)表意人享有撤销权,必须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