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的规定
【裁判依据】
《 建筑法》2019年4月23日
第16条,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第20条,建筑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发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提供载有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的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的招标文件。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标书进行评价、比较,在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的投标者中,择优选定中标者。
《招标投标法》2017年12月27日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条,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25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第32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以招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33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年3月2日
第34条,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39条,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的;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的;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的;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的;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第4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为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人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互相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第41条,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招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透露标底、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价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取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第42条,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33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33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五)其它弄虚作假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