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笔者在内蒙古海拉尔代理了一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结算案件。案件争议的焦点是,是按照专用合同条款还是按照协议条款结算问题。由于两个合同条款的解释不同,导致相差1000多万。问题的出现建设单位即发包人是唱主角的,施工承包人往往是处于不利的、不平等的地位中,原因在于工程少的情况造成的。
在2017年,发包人内蒙古xx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内蒙古xxx签订施工合同。施工合同的协议条款部分是暂定价为10000万元;而专用条款部分约定是工程总造价下降5%。由于双方解释不通,争议较大,相差1000多万元,协商未果,施工承包人xxx将发包人内蒙古xx房地产开发公司告上法院,要求按照协议条款结算工程价款。
庭审中,笔者作为施工承包人的原告的诉讼代理人,提出了如下代理意见(法院已经采纳):
一、本案是无效施工合同,虽然施工合同无效,但施工质量合格,所以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二、被告及工程发包人内蒙古xx房地产开发公司提出的按照专用条款扣除工程总造价的5%是错误的;
三、协议条款约定是暂定价,专用条款约定是扣除5%,后者的效力低于前者,因此应当据实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