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律师,民事诉讼法第四条,民事诉讼法空间效力;

发布时间:2021-02-22
       北京建筑律师,民事诉讼法第四条,民事诉讼法空间效力;民事诉讼法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民事诉讼法的空间效力是指我国民事诉讼法在什么地方有效根据法律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诉讼,都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包括领土领海和领空,无论该民事纠纷是否发生在我国领域内,无论诉讼主体是否是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这要是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条规定是我国民事诉讼空间效力的一般规定,有两点需要注意:

       第一,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考虑到少数民族地区存在自己的特殊情况和特殊需要,本法第16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本法的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和补充规定,并在当地使用;

       第二,在实行一国两制的地区,根据特别法的规定,而不是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例如香港特比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8条规定,全国性法律除列于基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存在香港,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并未列入福建三,因此,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内进行民俗活动,应当使用当地有关民事诉讼的法律,同样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也不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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