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程律师民事主体的平等保护;民事主体的平等保护,民法在对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益的保护上,要贯彻平等原则的要求,无论民事主体之间具有何种事实上的差异,当期权利受到侵害时,法律都给予一体保护,任何主体都不能比其他主体享有更多的保护,即便共有财产,从政治层面上将神圣不可侵犯,但在民法中,他也与司法财产受到同等保护,民法总则第三条,即使民事权利神圣不可侵犯的规定,充分体现了民事权利,保护平等性的要求对民事权利的平,平等保护,首先是民事责任的统一,民事权利受到侵害后,权利人享有平等的保护方法和责任救济方式,在民事责任方式上,贯彻损失填补原则,以弥补受害人的损失为宗旨,
一般不能对加害人的行为欲以类似公法上的惩罚性措施,在合同法上,每一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同的强制履行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物权法上,国家集体以及个人的财产受到侵害后,侵权人应当承担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在人身权利受到侵害后,侵权人要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物权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这就是说,即使是没有进入交易领域的财产,同样要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在遭受侵害以后,也要受到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在追究民事责任以后,并不影响对违法者追究其他功法上的责任,这两种责任并不相驳,当然,各种民事责任方式。权利人可以,自由,选择试用,在最后责任承担上仍然是平等的,其次,在具体救济程序上也是平等的,民事权利受到侵害后,权利人可以通过一责任人平等协商进行救济,也可以申请调节申请仲裁,或者依法提起民事诉讼救济权利,在各类救济方式上,当事人可以选择,在救济程序中。
当事人的诉讼法律地位完全平等,实体权利的享有者一实体义务的承担者,地位平等,双方当事人拥有平等的行使诉讼权利的机会,便利和手段,人民法院要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平等保护和平等对待。
当然,民事主体在法律地位上的平等,并不意味着在实际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每个当事人所享有的具体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都是一样的,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每个当事人根据法律和自身的意志,享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有的享受更多的民事权利,有的要承担更多的民事义务,有的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民事义务,或只承担义务,而不享受权利,如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就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由此可见法律地位的平等,并不是指实际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