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诉讼时效和主要诉讼期间

发布时间:2020-06-27

【案例】诉讼时效和主要诉讼期间

一、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以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八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二、主要诉讼期间

诉讼期间不同于诉讼时效。诉讼时效规定的是胜诉权在多长时间内可以受到保护,诉讼期间则是指具体诉讼行为应当在什么期限内完成。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被告答辩,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发送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一百六十一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民事案件,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内审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在三个月内审结。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期限为十日。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的二审民事案件,应当在受理上诉后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不服裁定提出上诉的,应当在三十天内审结。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为六个月。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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