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举证指南
发布时间:2020-06-27
立案举证指南
一、基本要求
1、立案时需递交起诉状、原告主体资格和起诉证据的原件或提供原件予以核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相应份数的起诉状副本和证据材料复印件。起诉状应用A4纸打印或用墨水(不能用圆珠笔)书写;
2、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字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形成证据清单;
3、境外形成的证据,应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或地区使领馆予以认证,或履行我国与该国或地区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提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特别行政区内形成的证据,应当办理相关证明手续;
4、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国语视听资料的,应当附有由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
二、民(商)事案件
(1) 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的证据
1、原告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簿等原件及复印件。原告为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没有身份证明资料原件,应提交户籍登记机关出具的户籍信息表;
2、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公司代码证或工商注册登记资料、社团法人登记证及复印件,法定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盖公章的负责人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
3、原告在讼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名称变更或分立、合并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4、原告应提交证明双方当事人发生了争议的法律关系的证据;要求赔偿或返还金钱的,写明具体诉讼请求金额及其计算清单。
(二)诉讼及代理资格的证据
1、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盖公章的负责人证明书;
2、原告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的,应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事项、权限、期限及联系电话,并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所函;
3、原告为港、澳、台地区居民或其他地区、国家的当事人,委托国内执业律师代为诉讼的,应按照司法部的规定办理公证委托手续。
(三)证明双方当事人发生民事法律关系及其他证明诉讼请求的证据
1、侵权诉讼,原告应提交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证据,交通肇事损害赔偿及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还应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明材料及法医鉴定;
2、合同纠纷,应提交双方当事人签署的合同文本或有关债权债务证明文书;
3、劳动争议纠纷,应提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署的劳动合同或双方形成劳动法律关系的相关证据;经劳动仲裁的,还应提交劳动仲裁机关作出的劳动仲裁裁决书及劳动仲裁机关送达仲裁决定书的送达回执。
(四)证明属于受理人法院管辖的证据
被告户籍关系不在住所地,应提交住所地外来人口管理机构出具暂住证或常住(一年以上)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