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的管辖,简单的说,即当事人在遇到诉讼时,应到哪个法院去打官司。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确定了四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上的分工原则,地域管辖则是指案件应由何地的法院负责审理。一般来讲,民事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负责管辖。
一般民事案件,(如离婚、债务纠纷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住所地,即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在一定条件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事前协商约定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所在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劳动争议提起的诉讼,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基层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基层法院管辖;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核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法院行使管辖权,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铁路、海事、海商等案件由相应专门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以复议机关为被告,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以下几类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也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