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行为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的关系
发布时间:2020-06-21
招标投标行为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的关系
确定中标人行为第法律性质的承诺行为:招标机构一旦宣布确定中标人,就是对中标人的承诺。招标机构和中标人都有权利要求对方签订施工合同,也有义务与对方签订合同。另外在确定中标结果和签订合同前,双方不能就合同内容进行谈判。《招标投标法》第45,46条,《政府采购法》第46条。
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一方不与对方签订合同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招标投标法》第59条,《政府采购法》第79条。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及投标人的其他损失。承担招标人重新招标所遭受的损失及其他损失。招标投标行为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的关系:
一、招标行为的法律性质是要约邀请;依据合同订立的一般原理,招标人发出招标公告,或者发布邀请书的直接目的在于邀请投标人投标。招标人发出招标通知书后,并不当然要订立合同,因此招标行为仅仅是要约邀请。招标人科苑修改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我国《招标投标法》第23条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件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二、投标行为的法律性质是要约行为:投标文件中包含有将来订立合同的具体条款,只要招标人承诺(宣布中标)就可签订合同。作为要约的投标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表现在投标是一次性的。同一投标人不能就同一投标行为进行一次以上的投标。各个投标人对自己的报价负责。在招标文件发出后的投标有效期限内,投标人不得随意修改投标文件的内容和撤回投标文件。虽然《施工合同解释二》第1条未直接引用《招标投标法》,但实际上是对《招标投标法》第46条第2款规定的解释。按照《立法法》第104条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主要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并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之规定。
招标投标的意义就强制招标投标的工程项目范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涉及《民法总则》《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和《建筑法》《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这些法律的规定都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与效力产生直接影响。
《民法总则》和《合同法》是民事基本法律。《民法总则》有关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等基本民法制度应为建筑企业在内的市场所遵循 ,《合同法》有关合同订立、履行、违约责任等基本债权制度及建设工程合同的具体 规定直接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建筑法》规范建筑企业的资质,直接影响建筑企业的权利与行为能力。而且建筑企业资质的高低直接决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招标投标法》规范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程序,不遵循该法的强制性规定,不仅影响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而且还要行政处罚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