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诉讼被告的业务流程指引
第十三条 应诉前工作
律师代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被告,应当在接受委托后,在全面调查、了解案件事实,进行法律检索以及法律分析后,向当事人出具应诉方案,并就案件可能的不利结果向当事人进行适当风险提示,征询当事人案件和解、调解的意向。
第十四条 程序性抗辩
律师接受委托,代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被告,应当就案件的程序性问题进行分析,为当事人提供抗辩理由,供当事人决策参考,具体抗辩理由包括但不限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是否适格、被告是否适格、是否约定仲裁、是否符合专属管辖及级别管辖、是否遗漏当事人等。
第十五条 为当事人答辩提供意见
案件进入实体审理后,律师应当着重从以下方面为当事人的答辩提供意见,并书写答辩状。
(一)就原告主张的案件事实和提供的相关证据,就事实是否全面、真实或者遗漏、虚假征询当事人意见,核实原告阐述的事实是否自相矛盾或者明显不合常理,核实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对待证事实的证明力。
(二)就被告主张的事实,组织证据经当事人认可后,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法院。
(三)就原告的诉讼请求,找准基础法律关系,分析其诉讼请求是否具有法律依据、合同依据,其引用的法律规定是否具有“法律冲突”情形,是否存在适用限制情形。引用的合同依据,其约定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可撤销或变更的情形。
第十六条 反诉
(一)提起反诉是本诉被告所享有的重要权利,律师应根据对案件的法律分析,对是否提起反诉、何时提起反诉,向当事人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根据当事人的意见予以处理。
(二)反诉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非常常见,如: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合格和工期延误为由进行抗辩并反诉。律师代理被告应当对反诉具有较高的敏感性,但不应建议当事人滥用,以避免不必要的讼累和诉讼成本。
第十七条 保全措施异议
(一)如果当事人的财产被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律师应对保全措施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对方是否已提供适当担保、是否存在超标超范围的保全等问题进行审查。对保全措施中存在的问题和错误,律师可建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二)如果当事人需要解除保全措施,律师告知当事人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之规定,向法院申请并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