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律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法律法规

发布时间:2023-07-23

只有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才有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实际施工人不应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分包人不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2020)》第三十五条

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七条规定:"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九条规定:"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条规定:"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zui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第四十二条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zuigao人民法院关于装饰装修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为:"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闽高法〔2004)143号《关于福州市康辉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州天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州绿叶房产代理有限公司装修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装饰装修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但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承包人与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除外。享有优先权的承包人只能在建筑物因装饰装修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优先受偿。此复。"

原住建部、财政部印发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第yi条第yi款规定:"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按费用构成要素组成划分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原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工程价格由成本(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酬金)和税金构成。"

2002年6月20日,zuigao人民法院发布了《zuigao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对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问题,该批复第三条规定,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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