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设工程质量纠纷律师曹敏电话15801061959//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2010年第5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已经第58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 姜伟新 二〇一〇年八月一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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