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工程欠款之利息

发布时间:2023-04-22

第一节|工程欠款之利息

案情简介﹣

2011年3月21日,北某良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甲方、建设单位)与某建筑施工企业(乙方、施工单位)签订的《 N 地财富中心外立面幕墙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某建筑施工企业承包北某良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位于 N 地财富中心 B 区(二标段)幕墙工程,工程承包范围为 B 区内所有外立面幕墙装饰工程及建筑外保温,其中包括玻璃幕墙、金属幕墙、铝合金窗等外立面幕墙装饰工程的深化设计及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维修;合同暂定价2212万元。合同第7条约定了进度款的支付:进场付合同价的15%;铝型材全部进场付合同价的20%;玻璃全部进场付合同价的10%;铝材全部进场付合同价的10%;全部完毕付合同价的20%;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至审定结算价款的95%;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满两年后,30日内结清余款。甲方委派军某为工程甲方代表,行使甲方委托的全部职责和权利;工程验收通过之日起,乙方将提供两年保修期限。

2018年11月14日,双方签署工程结算单记载: B 区外立面幕墙装饰工程报送金额2566万余元,审计核定金额2479万余元。

据 N 地财富中心工程《二标段幕墙工程完工部位及质量完成确认单》记载,施工范围B1楼及B2楼幕墙工程,施工周期为2011年至2014年。已完工情况说明:已根据合同清单完成合同内部施工内容;已根据过程中洽商变更完成全部施工内容;已根据某地资料验收规范递交竣工验收资料;已提交本工程竣工图纸;已组织各单位对本工程二标段幕墙工程进行验收并通过。北某良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员工吴某、曹某等三人在确认单上签字。确认单未载明时间,庭审中双方当事人也均未明确签署时间。

北某良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已向某建筑施工企业付款1816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已方义务。

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北某良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义务的履行期是否

届满;二、质保期内的维修事项是否直接扣减质保金;三、逾期付款利息计算。关于逾期付款利息计算问题:(1)关于95%合同价款的逾期利息问题。合同约定,工程验收合格付至合同价的85%,竣工结算价款审定之日起30日内,支付至审定结算价款的95%。北某良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应于2018年12月13日前付至合同价2212万元的95%,即2101.4万元,该结算欠款284万元。逾期付款利息为以284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12月14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原告主张的起诉之日(2020年9月4日)的利息。(2)关于合同第7条工程尾款的利息问题。尾款应于判决判令支付之日起履行,法院对某建筑施工企业主张的尾款利息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1.北某良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某建筑施工企业工程款662万余元。

2.北某良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某建筑施工企业逾期付款利息(以284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12月14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2020年9月4日的利息)。

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4.案件受理费由北某良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案件背景及启示﹣

(一)合同双方对欠付工程款是否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利息主张会得到支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欠款的利息是法定的。因此,如果当事人双方在建筑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工程款利息,但建筑施工企业在起诉时要求支付欠付工程款的利息,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请求支付工程款利息后主张违约责任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26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如果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中已经约定逾期支付工程款要按照未付款逾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那么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如果发包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了违约金,此时不应按照上述条款再主张工程款的利息。如果合同约定违约方在承担利息之外还应赔偿损失或承担其他违约责任,则应当从其约定。

(三)利息起算一看约定,二看交付时间,三看提交竣工结算文件时间

关于利息的起算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27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之间对付款时间有约定的,那么利息的起算日应该以约定的付款日为准。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先看工程是否已经交付,如果已经交付就应该为交付日。如果没有交付,则应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法条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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