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伪造公司印章案,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2刑终316号

发布时间:2023-04-17

单某挪用资金、伪造公司印章案,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2刑终316号

案情简介:单某为了解决自己承建的芜湖绿地工程项目所需钢管材料问题,私刻一枚"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芜湖绿地镜湖世纪城项目部"印章,并于2010年9月1日以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芜湖绿地镜湖世纪城项目部的名义与芜湖市广建钢管租赁站负责人张某1签订一份建筑物资租赁合同,将获得的材料用于个人工程。2013年,张某1因单某违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法院判决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上述民事诉讼业已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

裁判观点:单某伪造公司印章案中,对于辩护人提出案涉"项目部印章"不属于"公司印章"的意见。经查,"伪造公司印章罪"侵犯的法益为社会管制秩序及公司的商业信誉,本案中单某在未征得公司同意的情况下私刻了"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芜湖绿地镜湖世纪城项目部"印章并用于自己的经营活动。在与他人的经济交往中,单某个人的违约行为,使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在将来的诉讼中成为违约责任的承担者。综上,"项目部印章"是否属于"公司印章"并不取决于"项目部”是否真实存在,单某伪造印章的行为客观存在,且在经济活动中严重影响了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的商业信誉,因此认定单某的行为属于"伪造公司印章"的行为。


案件法律咨询

疑难案件在线咨询,留下您的联系方式,我们会尽快回复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