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建筑工程房地产串通投标罪

发布时间:2020-06-17

被告:李xx;辩护人:曹敏,北京建设工程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5801061959;

【案情】李xx,是xx公路工程公司的法人代表,2015年5月9日,为了承揽到xx高速公路11标段的工程,串通了5家有资质的公路工程公司进行围标,如意地承包到了该标段。由于施工技术、资金、人力的不足,工期严重滞后,质量严重规范不符合要求,经过多次整改仍没有改观,使工程不能如期竣工通车,给建设单位造成了巨大损失。2016年6月5日,检察院以串通投标罪对李xx提起公诉。法院判决缓刑2年。山西某建筑公司经理刘某被指控串通投标罪,成功缓刑辩护案;

【法条】串通投标罪:指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建设工程串通投标罪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害了正常的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也侵害了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招标、投标是一种竞争性很强的市场交易方式,其优越性在于优胜劣汰,使整个社会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得到更好的配置,其本身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倘若当事人通过串通投标的不正当手段排斥他人的正当竞争,就会使招标投标活动丧失其原有功能,进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行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的行为。这通常表现为投标人之间相互通气,彼此就投标报价形成书面或口头的协议、约定,或者就报价互相通报信息,以期避免相互竞争,牟取不正当的利益。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

(1)投标人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投标报价。

(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压低投标报价。

(3)投标人之间约定,在类似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低价位中标。

(4)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约定给没有中标或者弃标的其他投标人以“弃标补偿费”。

刑法 第二百二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非必须招标工程进行招标后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依据《施工合同解释二》第9条。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与依法变更合同的区别。客观情况发生难以预见的变化的理解:1、招标投标后建设工程的原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超出了正常市场价格涨跌幅度(一般±5%);2、招标投标后人工单价发生了重大变化;3、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发生了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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