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建筑工程房地产规划滥用职权罪

发布时间:2020-06-17
【案例】建筑工程房地产规划滥用职权罪 
 
    【案例】滥用职权罪 
    被告人:张xx;
    辩护人:曹敏,北京建筑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5801061959; 
   【案情】2005年4月间,xx房开公司总经理张xx在拿到土地部门的审批后,找到了时任xx县规划建设局副局长的胡xx,让胡在xx开发工程总平面布置图上盖章。
    胡发现该工程平面图的建筑密度、容积率及房屋间距等多处不符合规划规定,并发现超出564.6平方米的土地未经审批。
    张xx便请胡帮忙,于是胡不具备条件下核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张xx并没有补办那564.6平方米的手续。2007年,xx县xx新村50幢全体住户以东xx开发工程侵犯其采光权和通风权为

由,状告xx县规划建设局违法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007年9月6日,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xx开发工程成了违规建筑。不能办理房产证和土地证的住户们多次向有关部门联名上访,给广大住户造成巨大损失。
    Xx县人民检察院以滥用职权罪对胡xx提起公诉,xx县人民法院判决采纳了本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判处胡xx滥用职权罪,但免予刑事处罚。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致使国家机关的某项具体工作遭到破坏,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从而危害了国家机关的

正常活动。本罪侵犯的对象可以是公共财产或者公民的人身及其财产。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是指不法行使职务上的权限的行为,即就形式上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般职务权限的

事项,以不当目的或者以不法方法,实施违反职务行为宗旨的活动。首先,滥用职权应是滥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一般职务权限,如果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与其一般的职务权限没有任何关系,

则不属于滥用职权。
    其次,行为人或者是以不当目的实施职务行为或者是以不法方法实施职务行为;在出于不当目的实施职务行为的情况下,即使从行为的方法上看没有超越职权,也属于滥用职权。最后,

滥用职权的行为违反了职务行为的宗旨,或者说与其职务行为的宗旨相悖。滥用职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超越职权,擅自决定或处理没有具体决定、处理权限的事项;二是

玩弄职权,随心所欲地对事项作出决定或者处理;三是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或者说任意放弃职责;四是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正确地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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