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房地产工程犯罪

发布时间:2020-06-17

笔者在云南代理的电力工程建设领域方面职务犯罪案件中,大都是有工程招标、质量、结算权利的人员,令人惋惜,教训极深。

工程建设项目往往资金总量大,流动性高,涉及到资金管理的有关的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往往存在贪污工程款项的冲动和条件,从而指使承建方或与承建方勾结,巧立名目,把工程款套出私分;或者擅自伪造伪造项目、发票,虚报价格,虚增支出等方式进行贪污。

常规环节的工程款项管理,主要体现在建筑项目预、决算环节、工程进度款预付、决算后工程款项拨付环节和建筑材料设备款项支付等环节。重大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方拖欠施工方工程款的现象较为普遍,已经成为制约施工单位生存发展的顽症。

工程甲方不按合同规定预付工程款,而是由施工单位垫资施工,为了及时地得到工程进度款,施工方往往会向建设方有关人员行贿送礼。行贿对象多以建设方享有审批权的领导和负责审理决算的管理人员为主。

工程项目预、决算环节的职务犯罪主要表现为:一是承建单位为了达到高估冒算的目的,采取行贿的方法,收买负责预算的管理人员;二是建设单位管理人员与财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采取提前或拖延付款等手法,向承建单位索取或收受贿赂;三是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管理人员互相串通,以虚构材料使用量、提高材料单价等级,多造民工工资、虚列成本等手法,实施共同贪污行为;四是承建单位采用重复计算工程量虚设项目、高套定额、多计各类费用等手法,高估冒算骗取建设单位的工程款,为蒙混过关而行贿有关管理人员;五是指使承建方或与承建方勾结,巧立名目,把工程款挪作他用或予以侵吞;六是建设单位管理人员不顾本单位利益,为承包单位出主意,采取价差调整等办法获取最大利润,从而收受贿赂。

追加投资本是工程建设中经常发生的一个附加环节,司法实践中常被犯罪者利用,转化为实施贪污贿赂犯罪的重点环节。其主要犯罪形式和特征:一是建设方虚列项目追加规模投资,进行挪用、贪污;二是建设方明知施工单位高估冒算,仍给予确认追加投资,从中收受施工单位贿赂;三是负责审价、监理及其主管部门管理人员对施工单位虚报项目、高估冒算给予确认追加投资,从中收受施工方贿赂;四是建设方借故从工程追加投资的款项中挪用、私分工程款;五是建设方与施工方项目管理人员相勾结,虚构追加的工程项目,共同贪污工程款等。

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渎职犯罪,发生在高速公路投资建设领域、市政基础设施上的投资、保障房建设、水利建设等领域、城镇化建设用地、农村土地制度、征收墙改基金、人防费、水资源费、排污费和国有土地出让改革、窝案、串案、案中案 “锁定渎职,突破贪贿”, 的系列腐败案,涉案人员之多。按规定应进行招投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却没有进行招投标,该重新报批进行变更的工程建设项目却没有进行报批,不该拨付的工程款予以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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