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人!3起涉黑势力犯罪案一审集中宣判;

发布时间:2021-01-27
59人!3起涉黑势力犯罪案一审集中宣判

日前,晋中法院集中宣判3起涉黑案件。

这3起案件分别为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的被告人刘必耀等17人涉黑案,介休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的被告人赵尚庭等28人涉黑案,灵石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的被告人吴建庭等14人涉黑案。

01 刘必耀等17人涉黑案

审 理 查 明

2010年以来,被告人刘志强依靠暴力手段,通过实施殴打竞争对手、举报者和打砸物品恐吓竞争对手等犯罪行为,承揽大西高铁、龙城高速、保障房建设等工程。被告人刘必耀作为刘志强父亲,利用其担任村委主任的身份和职务便利,挪用村集体资金给刘志强承揽的工程使用,利用刘志强闯下的恶名,组建“外保队”。以刘必耀、刘志强为组织、领导者,以被告人罗桃梅、温育康等6人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王润平、郭锐等9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逐步形成。

该组织多次实施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攫取巨额经济利益,用于组织的巩固和发展。

该组织通过暴力、“软暴力”等手段对山西祁县千朝实业有限公司、山西靖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政府引进的民营企业实施控制。为达到垄断工程、控制企业经营管理权、牟取暴利等目的,该组织对其他供应商的车辆进行打砸,恐吓工程承包商,殴打其他承包人,纠集多人阻止工地施工,煽动村民扰乱公司开业等,严重破坏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危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依 法 裁 判

被告人刘必耀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刘志强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二十年到二年一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的财产刑。

02 赵尚庭等28人涉黑案

审 理 查 明

被告人赵尚庭通过承包经营麻凹煤矿取得原始资本积累,利用煤炭资源整合获取巨额财产后,开始疯狂敛财,逐步形成以其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温进、岳来生为骨干成员,被告人赵殿伟等9人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何霖等16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在移民搬迁工程中,非法成立拆迁队,配备统一的工作服、安全帽,携带铁锹、镐把等作案工具,对不愿搬迁的村民进行殴打,强行推倒村民的院墙和大门,打砸村民住房玻璃,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造成村民连续多年聚集上访告状。该组织在经营KTV期间,组织成员逞强耍横,随意殴打他人,并为他人经营的摆放有赌博机的游戏厅提供非法保护。该组织在高利放贷后,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讨要债务,多次有组织的实施寻衅滋事、强迫交易、非法侵入住宅等违法犯罪活动。该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多达20余起。

该组织通过一系列的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在介休市城区商业中心及介休市义棠镇区域内形成重大影响,严重扰乱人民群众日常生活,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依 法 裁 判

被告人赵尚庭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职务侵占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其他27名组织成员分别被判处十八年至一年零九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财产刑。

03 吴建庭等14人涉黑案

审 理 查 明

2010年以来,被告人吴建庭为获取非法利益,利用其长期担任介休市洪山镇石屯村支部书记身份,伙同其弟被告人吴光庭纠集被告人温有智等12人,利用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多次进行有组织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人数较多、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通过非法开采上水石,攫取经济利益。在组织成员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后,由被告人吴建庭出面、被告人吴光庭出钱为组织成员摆平,使得组织成员逃避法律打击。

该组织长期盘踞在石屯村,实施寻衅滋事、非法采矿、妨害公务、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长期把持和操控石屯村基层组织政权,横行乡里,欺压残害百姓,称霸一方,在石屯村及周边一带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依 法 裁 判

被告人吴光庭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妨害公务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吴建庭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其他12名组织成员分别被判处七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相应财产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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