蓟州法院成功审理拒不执行判决罪案件

发布时间:2021-01-19

近日,蓟州法院成功审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罪案件。

据了解,2015年6月,蓟州法院判决张某、赵某偿还王某借款6万元,后张某、赵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案件进入执行程序,被告人张某收到法院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未完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报告财产义务,且在执行期间其银行流水显示其有稳定收入足以清偿债务。蓟州法院曾于2019年4月对张某拘留十五日。至2021年1月底公安机关立案时,被告人张某仍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

蓟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张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同时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义务,酌情从宽处罚。据此,蓟州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法官在此提醒,被执行人应及时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文书,切勿抱有侥幸心理,任何企图逃避执行行为的,终究逃不了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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