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工程纠纷伪造证据骗取裁判
原告:吉林白城xx建筑工程公司;法人:金某; 被告:吉林松原xx房地产开发公司;代理人:曹敏,北京建筑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5801061959;中国建设律师网;
【案情】2006年5月8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开发的开发楼工程。
工程造价暂定1000万元,工期2007年8月8日竣工,垫资施工。合同履行期间,被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规定的义务。2007年8月8日工程完工。但是工程漏雨、墙体开裂、基础不均匀下沉等,原告知道验收不能通过,于是贿赂监理、设计等人员,在四方验收单上违心的签了工程合格的证明。
原告凭此验收单,要求被告结算并且支付工程款,被告拒绝。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结算并且支付工程款。审理期间,被告申请法院对工程进行鉴定,结论为因施工原因屋面分部工程漏雨、基础分部工程施工淤泥处理不当,导致墙体开裂,工程不具备合格条件。
【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有效,合同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保证工程质量是原告的合同及法律义务。原告提供虚假的验收签字验收单,是典型的虚假诉讼行为,其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被告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点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伪造证据时,实施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有指使他人作伪证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刑事责任。
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审查判断证据的真实性,就要查明证据所反映的内容或所证明的内容是否与案件待证事实相一致,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的要求:
一是证据形式上表现为客观存在的物;
二是证据内容是对案件有关事实的客观记载和反映,既客观存在的事实。
北京建筑律师提示,“当事人应当就建设工程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施工合同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施工合同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罚”。“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场,就案件的有关事实接受询问。人民法院要求当事人到场接受询问的,应当通知施工合同当事人询问的时间、地点、拒不到场的后果等内容”。“人民法院应当在询问前责令施工合同当事人签署保证书并宣读保证书的内容。
保证书应当载明保证据实陈述,绝无隐瞒、歪曲、增减,如有虚假陈述应当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捺印。施工合同当事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宣读保证书的,由书记员宣读并进行说明”。“施工合同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拒不签署或宣读保证书或者拒不接受询问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案件情况,判断待证事实的真伪。待证事实无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不利于该当事人的认定”。北京建筑律师电话158010619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