谎称为航母补给基地做工程 湖北一农民冒充国企高管诈骗获刑

发布时间:2020-06-17

谎称为航母补给基地做工程 湖北一农民冒充国企高管诈骗获刑;只有初中文化的罗某是一农民,梦想快速致富的他经常往来于北京、广州、重庆等地,假冒中铁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名义,对外声称自己“有项目”,可以“搞工程”。罗某认识了商人王某,罗某伪造了中铁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的“任命书”“介绍信”“法人授权委托书”等资料,自称其是该公司副总。后罗某虚构“广东珠海横琴岛航母补给基地”土石方运输工程项目,对王某谎称自己取得了该项目承包权,让王某与其联营施工运输。为取得王某信任,罗某将王某带到广东参观了所谓的“航母补给基地工程岛”、公司办事处,查看了公司营业执照、土石方运输承包协议书等。之后,罗某使用伪造的中铁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骗王某签订了“广东珠海横琴岛航母补给基地”土石方联营施工运输合同。合同签订后,罗某要求王某交纳工程保证金,王某遂通过银行转账、现金等方式向罗某支付285万元。获取资金后,罗某全部用于个人消费、娱乐等。法院一审以合同诈骗罪判处罗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0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被告人罗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罗某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合同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又实施了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合同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其在签订合同时根本不具备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而是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使与之签订合同的王某产生错误认识后“自愿”与其签订合同,并“自愿”交付财物。罗某在签订合同后亦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从王某处取得的财物未用于工程项目,而绝大部分用于个人挥霍,无力归还。罗某的行为既侵犯了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鉴于被告人罗某到庭后主动承认犯罪事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维持一审判决,判处罗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0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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