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法院院长受贿320万元让败诉方胜

发布时间:2020-06-17

罗云曾任过清涧、靖边、府谷三个县级法院院长,任府谷法院院长期间,受贿320万元后让败诉方胜了案子。

陌生的案件当事人登门送钱,罗云不管三七二十一也照收,可他没想到,给他行贿的宁夏官员落马了,牵出了自己的受贿案,后被宁夏检察机关移送至陕西省纪委立案。

罗云共受贿593万元,判刑11年;罗云窝案共立案查处了府谷县纪委副书记王永勇(岐山县法院正在审理中)、靖边县法院执行局局长王新军(受贿9万元,被判刑1年);宁夏民政系统官员朱琳(受贿32万,被判刑3年)。

2009年9月,某公司委托代理人为了在案件执行中得到关照,送给时任靖边县法院院长罗云3万,罗云立即批准执行局局长到深圳去执行。

2010年7月,靖边某房地产公司赵某某找到时任院长罗云,促成法院与该公司签订138套购房协议,2010年8月下旬一天,赵某某在罗云住处给予罗云200万,罗云予以收受。

2010年10月,靖边县法院审理孙宾故意伤害案期间,时任院长罗云受贿孙宾舅舅朱琳20万,在该案合议时,罗云表态要对孙宾从轻判处五年,没人反对。

2012年4月,府谷县法院审理一起股权纠纷案,时任院长罗云受贿一方当事人刘某某320万,罗云将刘某某一审、二审均败诉的官司,再审后改判刘某某胜诉。

2014年7月,府谷县煤炭监察大队副大队长挪用公款案起诉至府谷法院,时任院长罗云受贿50万,行贿人朱琳因受贿案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立案查处,牵出罗云受贿案。

宝鸡市中院认为,被告人罗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罗云上诉被驳回。

宁夏行贿官员被查处,罗云腐败窝案被撕开口子。2010年10月,靖边县法院审理孙宾故意伤害案期间,孙宾的舅舅朱琳为了能让外甥从轻判处,在罗云办公室给其20万元,罗云收了,并对合议庭就该刑事案件的处理提出明确意见。朱琳是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福彩老年服务中心基建办公室主任,其外甥孙宾2000年在靖边县长庆油田工作,因和同事殴打致死一名偷油者后在逃,2010年被抓。在靖边县法院审理阶段,朱琳一共凑了20万给罗云送去,请罗云对孙宾案件从轻处理,随后留下自己的名片离开。宁夏的朱琳和陕西的罗云,既不认识,又没朋友介绍,朱琳就直截了当给罗云送钱,而罗云更是不拒绝,收钱后就给办事。

通过官员朋友牵线,罗云一次就收了300万元。刘某某2002年承包了府谷县石庙焉大井沟煤矿,2008年股东王某某等10人为了将股份收回来,将其诉至府谷县人民法院,该案一审、二审刘某某均败诉。2011年4月27日,榆林中院再审,裁定撤销府谷县大井沟煤矿股权纠纷案原一审、二审判决,发回府谷县法院重审,缘于陕西省高院的“转办函”。对于该“转办函”,股东王某某等10人不断反映,陕西高院调查发现,立案庭朱新利、曾桓乐存在违法违规办案等问题。

2012年11月6日,陕高法【2012】362号文件通报中写到,朱新利的做法违反《民诉法》规定,也不符合最高法处理此类案件的规定;此案中“转办函”具有明显的倾向性,法律并没有赋予承办法官以“函转”形式结案的权力,更未准许以该形式答复申请再审人;作为“转办函”附件的《座谈会纪要》,仅一张笔录纸,无任何人员签名,无座谈记录,无朱新利介绍案情的书面材料等,却与“转办函”一起发送至榆林中院,起到了发回重审的实质作用。

2013年10月10日,陕西高院【2013】309号《关于朱新利等违法违规办案问题的情况通报》指出,朱新利在办理该案中存在严重超审限、调查取证不规范、合议不规范、擅自给他人复印案件有关调查材料、违反法律规定以“转办函”形式结案等问题,严重影响到下级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导致案件复杂化,激化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致当事人多次上访,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给予行政记大过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为了在该案再审中得到罗云的支持,刘某某经常去罗云办公室谈此事。2012年春节前一天,刘某某把20万元装在一个手提袋里,上面放了条中华烟,然后约罗云在榆林见面,将手提袋给了罗云。他还打听到王永勇和罗云关系比较好,就多次找王永勇,希望帮忙给罗云做工作,并表达了可以给罗云送钱的想法。王永勇当时任府谷县煤炭监察大队队长,后任府谷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罗云供述承认,就在刘某某给他送20万元后不久,大概在2012年2月份,他在散步时遇到王永勇,两人聊起刘某某的案子,王永勇说“刘某某的案子想要给你300万”。当时他也没说什么,默认了这事。过了几天王永勇给他打电话说要一个账号,好把300万元打过来。又过了几天他把自己连襟冯某的银行账号发给王永勇,并和他通了电话确认。之后不久,他们就把300万元转进了冯某的账号。收受了刘某某320万元后,罗云的底线彻底被突破。刘某某的案件在审理和审委会研究时,罗云发表了对刘某某有利的意见,在审委会上他总结大家的意见后,将刘某某一审、二审均败诉的官司,再审后改判刘某某胜诉,府谷县法院2012年4月25日作出判决,确认刘某某与他人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书》有效。

西安收了装50万元的纸箱,办案中减轻当事人罪行。2014年7月8日,马鹏挪用14万元公款案起诉至府谷县法院,马鹏时任府谷县煤炭监察大队副大队长,而王永勇曾任该监察大队大队长,马鹏是其副职。刘某某为了能让马鹏得到从轻判处,委托王永勇联系罗云予以关照。2014年国庆节前,刘某某在西安将装有50万元的纸箱子交给王永勇,让王永勇送给罗云,王永勇当即联系了罗云并将纸箱子交给罗云,罗云予以收受。并对合议庭就该刑事案件的处理提出明确意见。

时任府谷县法院刑庭庭长赵永贤等法官证实,马鹏挪用公款案合议庭一致意见是马鹏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后经汇报罗云后,罗云说该案单位财务管理混乱,马鹏积极退赃,认罪态度好,判两年有期徒刑重了,建议判处拘役六个月,合议庭根据罗云意见再次合议了此案,最终判处马鹏拘役六个月。后马鹏上诉,二审由榆林中院改判免于刑事处罚。

靖边任职时收贿赂 调任后被实名举报。今年55岁的罗云是米脂县人,二级高级法官。2007年9月任靖边县法院党组书记、院长。2011年9月任府谷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至今。9月15日,府谷县法院一名工作人员告诉华商报记者,罗云被带走调查后,再未现身。对于其被带走并接受调查的原因,这名工作人员表示不知情。

华商报记者获悉,罗云涉案一事由省纪检委查办,相关工作人员已前往罗云原就职单位靖边县人民法院查阅相关资料。9月15日,靖边县举报人王某告诉华商报记者,9月12日和13日连续两天,省检察院专案组找到她了解了相关情况,“当时给罗云送钱的过程,还有2014年罗云是如何给我退的钱,我都说了。”王某称,2008年,她在靖边县法院起诉深圳一公司与她的合同纠纷案,胜诉后判得368万元赔偿款,但败诉方不履行义务,她按法律程序申请强制执行,准备执行时被索要好处费,后来又加上索要服装、被要求支付差旅费等,共计12万元。

但直到最后,败诉方也没有支付王某的赔偿款,法院执行局负责人王某某还索要了2万元执行好处费,称还要给时任法院院长罗云送3万元方可执行。她当时在店里拿了2万元现金给执行局,后又按王某某的指示在罗云办公室给其送了3万元现金。王某某另向其服装店索要法派男装2套,并要求给主管执行的负责人霍某某也送2套,几天后,霍某某到店里又拿了2套法派服装,两人索要服装时价3万多元。

得知被举报后托朋友退回好处费。去深圳执行案件临行前,王某某让王某为他们支付差旅费。“因条件不便,我就求我朋友同去深圳,带了2万元为法官一路支付费用,王某带执行局一行4人到深圳转了一个多星期,回来后却被法院告知该公司已破产,暂时无法执行,等以后再说。至今已过去近6年时间,我每次催问案件执行情况,王某某总是含糊其辞地说,该公司已破产无法执行,花费10多万元执行费就这样打了水漂。”无奈之下,王某于2014年向有关部门实名反映了靖边县法院领导的涉嫌违法行为后,引起有关上级司法部门领导的高度重视,并督办由省高院纪检部门查办。

“2014年12月,已经调到府谷法院当院长的罗云得知被我实名举报后,托他朋友私下约我,并将当时索贿的费用退回,包括王某某、霍某某的服装款,去深圳花的2万元差旅费,共退回给我12万元,并要求我不要再告状。”举报人王某说,据她了解,罗云收受她的3万元并非此次案发的根源,而是有别的事牵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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