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人民法院:韩xxx,陈xx。xxx市xxx路71号,新华东路五号。0xxx-6213162。
xx市公安局:李xx,岳xx,李xx。0xxx-6328xxx,xxx路35号,632xxx,6328xxx。
报案材料
报案人:山东xx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胜利东街4778号,xxxx四号楼一单元1134室
法定代表人张xx
联系电话:1356360xxx。
1、被报案人:山东xx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东关大街2xx号,法定代表人王xx,电话:1596360xxx。
2、被报案人:丁xx,山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xxx78066568。
3、孙xx,山东省xx市xx村217号,电话:15762595xxx。
4、韩xx,身份证号220603196911010xxx,住xx省xx市xx区松树镇松树街五委五组。
5、赵xx,身份证号513722198602106xxx,住xx省xx县关路乡柏垭村一社。
6、刘xx,身份证号130425198311086xxx,住xx省xx县束馆镇花元头村一组45号。
7、王xx,身份证号372826196306085xxx,xx省xx乡大山前村237号。
8、王xx,身份证号370782199101023xxx,xx市xx镇西王庄村48号。
9、杨xx,身份证号370782197801277xxx,xx市xx镇尚庄村391号。
10、付xx(没出庭),
11、卢xx(没出庭),
12、郭xx(没出庭),
13、王xx(没出庭),
报案请求:
请求依法立案追究被举报人妨碍诉讼的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报案人与山东xx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审理过程中,上述被报案人,为了达到侵占报案人财产的非法目的,互相串通伪造证据。
其中的被报案人丁xx律师与一审法官王xx一起将非法伪造的证据塞入本案诉讼案卷中(报案人在调取法庭笔录时发现),该证据没有经过法庭出示,没有经过开庭质证,并且该事实是虚构的,都是不存在的事实。
其中的被报案人之一孙xx,所做的证据纯属伪证,所证明的事项不存在。首先他没有权利出具这样的证据;其次他出的证据没有任何依据;再次,他所出具证据的时间,是他目前所在的公司与报案人正在进行诉讼纠纷的诉讼过程中出具的。
第10至第13号被报案人,既没有在法庭上出现,也没有联系方式,也没有身份证号,但他们的证明材料(是丁xx律师与法官违法塞入案件卷宗的)堂而皇之地出现在案件当中,没有质证,并且被一审法官王xx枉法地作为判决的根据,给报案人造成巨大损失。
被报案人山东xx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王xx、丁xx律师,严重藐视法律,手段极其恶劣。
以上被报案人的行为构成了妨碍诉讼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犯罪的嫌疑,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报案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8条之规定,特向贵局、贵院报案,请求贵局予以立案侦查,依法查明真相,追究被报案人的刑事责任。
报案人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通过各级党委、人大、纪检、监察等直至解决问题为止。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xx市公安局
望以上二单位依法对其进行查处,如果相关人员玩忽职守,徇私枉法,懒政怠政,不作为,报案人将依据《中国共产党员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公务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其相关人员及其领导的纪律、政务、刑事责任。
报案人:xx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2021年1月11日
附:相关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