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瑕疵的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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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2020年12月2日(星期三)下午12 : 01 纯文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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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瑕疵的监督机构
一、监督效果最不明显的是非国家机关,群众和媒体。
二、作为监督部门的人大转来的信访件,大部分批示没有明确的意见,这说明人大监督已经慢慢地走向了各阶段的对立面。
三、政法委在信访接待,司法交际等方面发挥其主导作用,并就深入地介入了个案。
四、大部分抗诉的案件并没有出现检察机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这说明对检察机关的抗诉权予以一定的合理限制。
五、当事人在街道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后几日内便会知道判决是否出现瑕疵,一则是要求法院补正,二则是选择上诉或者再审途径,三则是利用民事裁判瑕疵局部执行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
六、民事裁判瑕疵的解决途径。上诉,申请再审,或者提请检察院抗诉,补证,执行和解,判后答疑。
七、民事裁判瑕疵的表现形式
1、判决的文字笔误、金额误算和诉讼费用误算等。
2、判决主文中对不支持的诉讼请求未予驳回,或者超出当事人请求形成多判等。
3、义务履行表述不清,导致无法执行。
4、漏判诉讼费用负担。
5、校对错误、法条错引但判决结果正确等。
6,调解书协议内容有技术性疏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