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不是连带责任纠纷

发布时间:2020-06-25

【案例】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不是连带责任纠纷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案情】2010年5月8日,被告与原告签订施工合同,将其办公楼的装修工程包工包料发包给原告施工。工程竣工后,2010年8月8日,原告向被告提交了竣工验收报告。验收结算时。被告抢过原告施工合同撕碎,走掉。后原告多次进行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装修款56万元。被告辩称,没有合同不予结算。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法院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55万元。

【审理】法院审理认为:合同有效,被告应支付工程装修款。虽然原告不能提供施工合同,不能确定工程价款,但是经过鉴定可以确定工程装修款,原告的主张应予支持。被告主张没有任何法律及事实依据。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装修款55万元。

【点评】施工单位应对工程款拖欠;1、随时注意发包方的动向;2、及时索要工程款;3、及时提起工程款诉讼;4、及时行使工程款优先权; 包工头如何讨要工程款,包工头干点活不容易,但是往往在施工结束后,工程款一直是困扰实际施工人的最大困难。

甲方、乙方推来推去,不是如何是好,借资挂靠的单位往往不支持。如果您遇到此类情况,不要着急,办法还是有的。首先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其次按实计算自己所施工的工程量。即 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只要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仍应予支持。

因此,在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是完全有权请求支付拖欠的工程款的。从诉讼技巧上而言,为了尽快帮助法庭查清案情,实际施工人在提起诉讼时,可将转包人、分包人和发包人一并列为案件被告。 这样,有助于在庭审中查明工程款的支付情况和资金流向,通过转包人、分包人和发包人的相互质证与答辩减轻实际施工人的举证责任。

尽管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但实际施工人这么做,并不会因此加大诉讼成本,承担额外责任,相反,有助于加快诉讼进程,加大实现债权的概率,因此是完包工头可以起诉发包人。

在建设工程过程中违约现象大量存在,但是有的施工企业尤其是包工头,在规避违约方面有很强的能力。例如,工程合同约定基础平口或者主题封闭之前都有施工企业垫付,如果到时不能垫付将承担巨大违约责任,大部分施工企业包工头没有资金,但是为了承揽工程硬着头皮将工程承包下来,施工部分后,为了避免承担巨大违约责任,让农民工去政府闹事,迫使发包人提前支付工程款,避免了违约发生,同时掩盖了资金不足的问题,给建设单位但来了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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