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建设工程欠款利息标准及利息支付时间
工程欠款利息标准:
《施工合同解释一》第17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合同法》第107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工程款利息计付时间:
《施工合同解释一》第18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案例】原告:张某某,四川xx实际施工人包工头;
诉讼代理人:曹敏律师,北京建筑工程律师,咨询电话:15801061959;
被告:四川省成都xx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于某某,房地产公司董事长;
【案情】原告张某某,实际施工人包工头通过借资与被告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承建被告的开发工程,工程经过竣工验收合格,原告要求支付工程款及利息,被告四川省成都xx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予答复,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的规定。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房地产开发公司辩称,对原告主张工程款没有异议,但是原告主张工程款利息没有不应支持,因为是无效施工合同。
在法庭上,本代理律师指出,建设工程款利息是建设工程款的法定孳息,只要欠付工程款就必产生法定利息,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工程款利息的主张。
建设工程欠款利息有约定按照约定,但是不能超过年利率的24%,否则无效。
当事人没有约定利息的,按着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 贷款利率计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仍然可以按着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损失。关于结算协议中建设工程款利息问题。当事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或者工程施工完毕,达成结算协议,与原本的施工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利息会有出入。结算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对债权债务的最终清算,承包人在结算协议中对该部分权利未做保留的,应当认为已经放弃该部分权利,不得再行主张。专用合同条款没有特别约定的,可以适用通用条款关于工程款利息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