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信(一审法官) 北京建筑工程律师曹敏电话15801061959

发布时间:2026-08-18

举报信(一审法官)

举报单位:x'x市第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xx市xx区光明北大街68号;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董事长;联系电话:

被举报人:山西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晋0x民初xxx号案件合议庭全体法官。

举报事项:

一审法官在审理本案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滥用审判权、偏袒一方当事人,严重损害举报人合法权益,已涉嫌《刑法》第399条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请求依法立案查处、追责问责。

一、案件基本情况

案号:(2021)晋0x民初xxx号;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核心事实:

xxx西北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将案涉工程整体非法转包给举报人,《工程分承包合同》已被生效判决确认无效;举报人系实际施工人,工程已于2020年12月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

一审法官在审理中捏造事实、错误适用法律、刻意多扣工程款,给举报人造成数千万元巨额经济损失。

二、一审法官违法犯罪具体事实

(一)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自创工程款折算公式,枉法裁判

1. 鉴定机构已出具两种明确造价意见:- 按合同价:79161066元- 按定额价:123281213元;2. 一审法官无任何法律依据、无合同依据、无行业依据,自创折算公式,强行核算出102676983.7元,该金额超过上游总包土建总价款,违背建设工程基本常识,属于故意捏造事实、滥用裁判权。3. 行为性质: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二)故意错误认定已付款,多项款项重复计算、无凭据硬扣

1. 60万元代付款重复抵扣,同一笔款项两次计入已付款;2.     xxx15万元无授权委托书,无任何有效依据强行计入;3. xxx公司223万余元违约金、滞纳金,并非工程款,故意计入已付款;4. 34万元水电费无任何支付凭证,仅凭合同一句话强行扣除;5. 50.491吨钢筋认定矛盾,违规扣除。以上行为均属故意违背证据规则、偏袒被申请人、枉法裁判。

(三)故意不采信关键证据,掩盖案件核心事实

1. 对举报人提交的停工签证、缓建文件、钢材暴涨证据故意不予采信;2. 对发包人未招标、未办施工许可、工期延误、业主违约等事实故意不予认定;3. 对合同无效过错责任故意不划分,刻意掩盖被申请人过错。行为性质:隐瞒证据、歪曲事实、枉法裁判。

(四)故意适用法律错误,保护非法转包牟利

1. 案涉合同系非法转包、绝对无效,依法不得收取管理费、不得获利;2. 一审法官变相支持转包人获取巨额差价,故意违反司法解释与最高法裁判规则;3. 故意错误免除发包人xx发电责任,架空法律规定。

(五)故意错误处理利息、窝工损失、鉴定费,显失公平

1. 工程已2020年12月交付使用,拒不依法起算利息;2. 有停工签证证明停窝工事实,无理由全部驳回;3. 鉴定费因被申请人拖延结算产生,却判决举报人承担绝大部分。

三、法律依据与涉嫌罪名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 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构成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本案涉案金额过亿元,造成举报人直接经济损失超千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已达刑事立案标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四十六条 法官存在枉法裁判、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四、举报请求

1. 依法对一审合议庭法官立案调查,查清枉法裁判、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事实;2. 依法追究被举报人纪律责任、法律责任、刑事责任;3. 依法将本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监督,撤销一审错误判决;4. 依法维护举报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特此实名举报,恳请依法严查!

举报人:xx市第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2025年 月 日

附:提交材料清单 1. 本举报材料 一式2份;2. 一审判决书(2021)晋0x民初xxx号;3. 鉴定报告、付款明细、签证单等关键证据;4. 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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