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辖本辖区内的监督执纪事项,有利于纪检监察机关做到各司其职、各尽其责,责任明确、界定清晰。《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以下简称《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7条规定,监督执纪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
(1)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负责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中央委员、候补中央委员,中央纪委委员,中央管理的领导干部,党中央工作部门、党中央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 纪委等党组织的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
(2)地方各级纪委监委负责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同级纪委委员,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同级党委工作部门、党委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下一级党委、纪委等党组织的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
(3)基层纪委负责监督检查和审查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同级党委下属的各级党组织的涉嫌违纪问题;未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由该委员会负责监督执纪工作。地方各级纪委监委依照规定加强对同级党委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