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机关负责调查哪些职务违法行为?
《监察法实施条例》第23条规定,监察机关负责调查的职务违法是指公职人员实施的与其职务相关联,虽不构成犯罪但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下列违法行为:
(1)利用职权实施的违法行为。
(2)利用职务上的影响实施的违法行为。
(3)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违法行为。
(4)其他违反与公职人员职务相关的特定义务的违法行为。
此外,监察机关发现公职人员存在其他违法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进行调查、处置:
(1)超过行政违法追究时效,或者超过犯罪追诉时效、未追究刑事责任,但需要依法给予政务处分的。
(2)被追究行政法律责任,需要依法给予政务处分的。
(3)监察机关调查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时,对被调查人实施的事实简单、清楚,需要依法给予政务处分的其他违法行为一并查核的。
监察机关发现公职人员成为监察对象前有前述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前述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