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按照规定对哪些案件进行审查?

发布时间:2025-01-26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按照规定对哪些案件进行审查?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第36条的规定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按照管理权限,审查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主要包括:

(1)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同级纪委委员,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以及同级党委工作部门,同级党委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下一级党委、纪委等涉嫌违纪案件。

(2)案情重大复杂,需要采取重要审查措施的案件。

(3)同级党委、上级纪委交办的其他案件。

需要注意的是,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于处理涉及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同级党委管理的正职领导干部,同级纪委常委、监委委员等人员的案件,以及涉及政治问题、国家安全等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的结果,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即向上级纪委一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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