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工程律师曹敏/情况说明(保留必要生活费用)

发布时间:2025-01-11

政法委书记张X;副书记迟x'x、姚xx、张xx

检察院检察长刘xx;副检察长何x、李xx、隋xx;

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孙xx,副院长李xx、刘xx、滕xx,执行局长李xx

各位领导:

我们是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被执行人,该案已于20xx年开始执行。申请人无经济来源,由于xx市人民法院在该案的过程中没有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54条“应当保留被执、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的规定保留申请人必要的生活费用及必要的生活房屋,使申请人的基本生活无法保障,在北京看病没有医药费,生活陷于绝望。

申请人病情严重(病入膏肓),情绪越来越无法控制,为了防止申请人在北京上访、为了xx市的和谐稳定、为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恳请各位领导(尽快)依法监督、支持朝阳市人民法院(保留并支付给申请人人民币万元)的执行措施,支持申请人的合法合理诉求。

此致

xx市政法委,xx市人民检察院,xx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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