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应当根据当事人工程款支付情况、结算协议等确定
参考案例 某建筑公司诉某置业公司、某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24-07-2-115-003 / 民事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2.12.30 / (2021)渝民终796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发包人、承包人就同一工程签订数份施工合同,在确定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时,应当将工程价款支付情况、签证单据、往来函件、结算协议等实际履行因素,与约定的相应实质性内容比对,并考量当事人在诉讼中关于实际履行施工合同的不同主张等情况,以此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合同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