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工程款发票是否属于民事案件的审理范围
关键词
开具工程款发票民事案件审理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天宇公司与新颐园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 最高法民申1337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承包人应当依据税法的相关规定向发包人开具发票, 开具工程款发票是承包方税法上的义务。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提供发票并非是指由税务机关提供发票,而是指在给付工程款时需由承包方向发包人给付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当事人之间就一方自主申请开具发票与另一方取得发票的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 开具发票属于民事案件的审理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开具发票是否属于民事案件的审理范围问题。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 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及《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规定,收取工程款,开具工程款发票是承包方税法上的义务,承包人应当依据税法的相关规定向发包人开具发票。
本案中,双方补充协议中约定的提供发票并非是指由税务机关提供发票,而是指在给付工程款时需由承包方向发包人给付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当事人之间就一方自主申请开具发票与另一方取得发票的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原判决认定开具发票属于民事案件的审理范围,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