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山西龙鑫恒泰能源焦化有限公司与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与破产有关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2026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1并未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必须以何种方式行使,因此只要中冶天工公司在法定期间内向龙鑫能源公司主张过优先受偿的权利,即可认定其已经行使了优先受偿权。通过催款函宣示优先受偿权利,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原《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从该法条规定内容看,并未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必须以何种方式行使,因此只要中冶天工在法定期间内向龙鑫能源主张过优先受偿的权利,即可认定其已经行使了优先权。龙鑫能源称中冶天工仅在"催款函”中宣示优先受偿的权利,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方式,没有法律依据。至于龙鑫能源所称涉案建筑物的后续处置问题属于执行中解决的问题,不影响案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