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合同项下各单位工程所对应的欠付工程款无法区分的,承包人可对全部工程行使优先受偿权

发布时间:2024-10-18

同一合同项下各单位工程所对应的欠付工程款无法区分的,承包人可对全部工程行使优先受偿权

关键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承包人单位工程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第四巡回法庭意见)

裁判要旨:如果同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有多个单位工程, 对各单位工程的欠付工程款无法区分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宣针对各个单位工程分别计算,而应作为一个整体统一计算。

对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立法目的而言,是法律为了保障承包人约定债权的实现设置的担保物权,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围内相应的在建工程去担保承包人的债权。因此,优先受偿权是否可拆分,涉及其所担保的债权本身是否可拆分。若其担保的债权是工程项下全部建筑物的工程价款,则优先受偿权亦应不可拆分;若实践中普遍认为区块性建设工程中,各个单位工程之间的工程价款是明确可拆分的,则应推断,其相应的优先受偿权亦可拆分。我们认为,本案中,案涉工程整体由丙公司承建,虽然在具体建设过程中分为1-3号楼、6-7号楼等不同的单位工程,但作为同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工程,承包人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无法准确拆分计算,故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亦不宜针对单位工程分别计算,而应作为一个整体统一计算。否则,在没有明确合同依据各单位工程或整体建筑的各个部分相互独立或可拆分的前提下,何种情况应视为可拆分、何种情况应视为不可拆分,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明确把握。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民法典》相应条文为第八百零七条, 未作实质性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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