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三十五条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主体】

发布时间:2024-03-0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三十五条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主体】

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注释:只有与发包人订立施工(勘察设计监理除外)合同的承包人(分包人、实际施工人除外)能享有优先受偿权,无论合同是否有效,无论合同是否转让,只要质量合格,无论是否竣工均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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